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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招标投标在中国的发展和运用

  招标投标源于 200多年前的政府采购,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世界经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都把招标投标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以提高采购的经济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平等竞争,规范招投标行为,保护公共利益。作为一种高级的、有组织的、规范化的交易方式,招标投标在中国的全面发展与运用是在改革开放以后。1980年,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中提出,“对一些适应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揭开了中国招标投标的新篇章。20多年来,中国的招标投标在许多领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一)土建工程领域的招标投标

  80年代初,为了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中国率先在工程领域推行招标投标制。1983年,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2],规定业主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通过投标承揽任务。这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第一个部门规章,也是中国第一个对招标投标做出较详尽规定的办法,它的颁布为中国推行招标投标制奠定了基础。l992年,建设部发布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范。目前全国已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发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在这些地方性法规出台后,不少地方还制定与之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报建、招标代理、招标申报、招标文件及标底管理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百分制评标等方面的管理规定,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减少工作的随意性。为加强监督管理,建设系统从上到下建立了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这些极大地推动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开展。
 
  十几年来,土建施工招标发展很快。1984年,招标投标面积只占当年施工面积的 4.8%,1985年这个比例上升为13%,1986年为15%,1987年为18%,1988年为21.7%,1989年为24%,1990年为29.5%。1996年达到54%。个别省市如陕西、河北、江苏等高达90%以上。
(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是中国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1984年,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此后又发布了一系列办法,要求建设项目的设计、设备采购、施工除有特殊原因不宜招标外,都要创造条件实行招标投标;可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及其他客观条件,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并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程序及实体问题进行规定。
 
  目前,国家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已得到大面积推广,并已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如三峡、二滩、小浪底工程等重大项目,都是国家投资为主、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项目。这些项目采用招标投标,对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和投资效益的提高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机电设备招标与投标

  1985年,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改革机电设备进口管理工作,国务院决定开展机电设备招标工作,并批准成立了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起步阶段。1985年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成立后,一边着手制订招标工作的制度办法,一边批准组建了北京等8个中心城市及标机构。目前已发展到30多家。并选择一些合适的项目,参照世界银行等国际上的经验和采购程序,结合中国的国情,在招标的程序和效果方面进行试点,积累了一些基本经验。二是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的全面推广阶段。这个阶段从1987年开始,提出了以下要求:凡国内建设项目需要进口的机电设备,必须先委托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下属的招标机构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凡国内制造企业能够中标制造供货的,就不再批准进口;国内不能中标的,可以批准进口。三是开展国际招标阶段。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人,中国在改革关税、进口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明确要求机电设备招标要按国际惯例办事。从1992年开始,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逐步转向国际招标,即对用户所需进口的机电设备进行公开的国际招标,公平对待国内外投标者,优者中标。1994年,中国对进口体制进行重大改革,除了大幅度降低关税外,还对非关税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将机电产品管理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第二类是实行招标的特定机电产品;第三类是自动登记进口机电产品。对特定机电产品,由国家认定资格的专职机构进行招标。
 
  十多年来,机电设备招标投标领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制度办法。1986年制定了《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4]。1993年发布了《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指南》。明确了招标需遵循的原则、基本程序,提出了招标投标在与国际惯例相衔接中的指导意见。1996年11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机电设备招标管理办法》和《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外经贸部发布了《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
 
  十多年来,全国机电设备招标系统进行了 1万多个项目的招标,进口设备招标150多亿美元,平均节汇率在10%以上;国内设备招标100多亿元,平均节资率15%以上,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政府采购招标

  近年来,随着中国财政体制的改革和招标投标的广泛推广,一些地方开始了以招标投标为主要方式的政府采购招标的试点工作。目前,政府采购主要集中在医疗设备、办公用品、公务用车及相关服务等方面。1996年,上海市率先对用财政拨款购买医疗设备实现政府采购招标。此后,深圳市政府于l997年11月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27辆公务用车,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政府采购招标从此一发而不可收。从试点地区的情况看,招标采购节资率普遍为10-15%,少数项目达到30%甚至50%。今年初,中央政府采购启动。目前财政部已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5]。据估计,全国政府采购金额在2000亿元左右,若按10%的平均节资率计算,每年可节省采购资金200亿元。中国政府采购招标前景十分广阔。
(五)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招标与投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模逐步扩大。目前,中国利用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主要有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等。1996年,中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余额为167.39亿美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余额为221.64亿美元。按照贷款方的要求,利用这些贷款的项目一般均需采用国际或国内竞争性招标(少数特殊情况例外)。中国对这些贷款的窗口管理部门,也根据贷款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相继制定了一些管理性的实施规定,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机电设备招标采购审查办法》、《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采用标准文本的通知》、《关于颁布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的通知》等。这样,在中国形成了比较独特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竞争性招标投标。
 
  利用上述贷款项目的招标投标,总的来说是比较透明、规范的,每一步程序都有相应的监督措施,如招标文件的审查、资格预审决定的审核、评标的审核等,因而保证了公开、公平和较强的竞争性。
(六)科技项目招标

  l996年,国家科委首次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工程项目“高清晰度电视功能样机研究开发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这一招标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及意义已超出了项目本身,不仅在中国科技界产生了积极的反响,而且也为进一步推动中国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招标制奠定了基础。
 
  长期以来,中国的科技工作主要是依靠计划和行政手段来进行管理和调整的。从科研课题的确定到研究开发,直至试验、生产,都由国家指令性计划安排。国家用于发展科技事业特别是科研项目的经费,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并且通过计划方式来确定经费的投向和分配。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的确定,往往是通过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封闭方式确定。这种做法,不仅在决策上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而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项目重复、部门分割、投入分散、人情照顾等弊端,使有限的科技投人难以发挥最优的功效。为此,自 1985年以来,国家有关科技政策法规多次明确,科技计划项目要实行招标投标制。
 
  目前,政府对科技的投入,仍在整个科技投人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1995年,国家科技投入中央财政拨款额为301.88亿元;由国家科委实施的国家“863”计划,1987年以来财政拨款额为24.5亿元;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由国家科委负责部分的财政拨款额,“八五”期间为13.89亿元,“九五”期间计划拨款23-25亿元。此外,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军工科研管理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也对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如何更好地使用好这些科技投人,最低的投人获得最优的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就成为科技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任务。然而,由于体制上的限制、认识上的差异、观念上的陈旧以及科技招标的实际难度等种种原因,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进展缓慢,目前还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今年国家经贸委已发布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标管理办法》,国家科技部也在制定有关管理办法,科技项目招标必将迎来新的发展局面。
 
  此外,招标投标还在企业物资采购、人才招聘等有时运用。
 
招标投标工作在中国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1)节省资金,确保质量,保证项目按期完成,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2)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有利于完善和推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
 
  (3)依法招标,能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最大限度的竞争,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项目单位的技术业务能力和服务管理水平。
 
  (4)依法招标,有利于克服不正当竞争,有利于防止和堵住采购活动中的腐败行为。
 
  (5)普遍推广应用招标投标制,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基本特性

1、组织性

  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的商业交易活动,它的进行过程,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地点、时间内,按照规定的规则、办法和程序进行,有着高度的组织性。
2、公开性

  (1)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公开。
 
  (2)开标的程序公开。
 
  (3)评标的标准和程序公开。
 
  (4)中标的结果公开。
3、公平性和公正性

  (1)对待各方投标者一视同仁,招标方不得有任何歧视某一个投标者的行为。
 
  (2)开标过程实行公开方式。
 
  (3)严格的保密原则和科学的评标办法,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性。
 
  (4)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5)招标的组织性与公开性则是招标过程中公平、公正竞争的又一重要保证。
4、一次性

  招标与投标的交易行为,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换,也不同于公开询价与谈判交易。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是招标投标的又一个显著特征。投标人参加投标,只能应邀进行一次性秘密报价,是"一口价"。投标文件递交后,不得撤回或进行实质性条款的修改。
5、规范性

  按照目前通用做法,招标投标程序已相对成熟与规范,不论是工程施工招标,还是有关货物或服务采购招标,都要按照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开标-评标-签订合同这一相对规范和成熟的程序进行。
 
招标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6]明确规定招定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取消了议标这种招标方式。
1、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性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凡国有资金(含企事业单位)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2、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非国有资金(含民营、私营、外商投资)投资或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且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可以邀请招标,但招标人要求公开招标的可以开招标。
 
招标的组织形式

  招标分为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两种组织形式。
1、 自行招标

  具有编制招标方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2、委托招标

  招标人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1)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源后,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等具体环节。
 
  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有些招标项目还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资格预审、组织现场踏勘、进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等。
 
  由于这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起始程序,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各项实质性条件和要求都要在招标环节得以确定,因此,对于整个招标投标过程是否合法、科学,能否实现招标目的,具有基础性影响。
(2)投标

  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招标的活动。
 
  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一次性投标报价是在投标环节完成的,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不能接受新的投标,投标人也不得更改投标报价及其他实质性内容。
 
  因此,投标情况确定了竞争格局,是决定投标人能否中标、招标人能否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
(3)开标

  即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到场,当众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重要内容。
 
  开标的最基本要求和特点是公开,保障所有投标人的知情权,这也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本条件。
(4)评标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是审查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
 
  由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推荐名单和顺序确定,因此,评标是否合法、规范、公平、公正,对于招标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
(5)中标

  中标,也称为定标,即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按照法律规定,部分招标项目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之后还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中标既是竞争结果的确定环节,也是发生异议、投诉、举报的环节,有关方面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6)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从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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